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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告死亡危险
单独使用高剂量,或与其他镇静剂联用普通剂量,可致命地导致呼吸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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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thidine
哌替啶是一种合成阿片类物质1,属苯基哌啶类2抑制剂3,可缓解中度至重度疼痛3并产生镇静。3Otto Eisleb于1938年首次合成它,作为潜在的抗胆碱能药物。它还能抑制术后寒战4,持续时间比吗啡略短。长期使用可导致依赖,2其代谢物去甲哌替啶可引起神经毒性,1尤其在长期使用期间。5哌替啶还可增加5-羟色胺综合征的风险,尤其是与5-羟色胺能物质合用时。6
剂量与持续时间
剂量
剂量为人群估计值,个体间差异很大。
持续时间
主观效应
药理学
药效学
哌替啶通过在中枢神经系统中激动μ阿片受体产生镇痛作用。7其阿片类信号通过抑制腺苷酸环化酶以及改变钙通道和钾通道活性,降低神经元兴奋性和神经递质释放。κ受体兴奋作用可能有助于其抗寒战作用,尽管这一机制尚未完全明了。哌替啶还抑制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,从而产生兴奋剂活性,8并具有抗胆碱能作用。9它与钠通道的相互作用产生局部麻醉活性,并解释了体外观察到的解痉活性,这种活性在体内未观察到;它还拮抗NMDA受体。
药代动力学
哌替啶经过广泛的首过代谢,肝功能正常时口服生物利用度为50-60%,肝受损时为80-90%。肝脏代谢包括水解和N-去甲基化,2随后进一步水解并与葡萄糖醛酸部分结合。它被列为CYP2B6、CYP2C19、CYP2D6、CYP3A和CYP3A4以及P-糖蛋白的底物,并被列为CYP1A2和CYP3A4的诱导剂,诱导强度未明确。哌替啶可穿过胎盘,进入乳汁,3血浆蛋白结合率为60-80%,3主要与白蛋白和α1-酸性糖蛋白结合;10肝硬化和活动性病毒性肝炎似乎不改变这种结合。其初始分布半衰期为2-11分钟,终末消除半衰期为3-5小时,肝功能障碍时延长至7-11小时。其活性N-去甲基化代谢物的消除半衰期为8-12小时,在重复给药或肾衰竭时可蓄积。消除经尿液进行,尿液酸度影响以原形药物和代谢物形式回收的比例:尿液pH不受控制时,约5%以原形排出,5-30%以N-去甲基化代谢物形式排出。酸性尿液含母体药物及其N-去甲基化代谢物,而碱性尿液含游离和结合的酸性代谢物。一项在健康成年人中进行的研究发现,肌肉注射剂量中有80-85%在6小时内被吸收,个体间差异显著。食物对吸收无显著影响。
危险
最高风险这些组合被认为极其有害,应始终避免。同时服用这些药物的反应高度不可预测,并可能导致死亡。
谨慎
谨慎使用这些组合通常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,但可能产生不良效应,例如身体不适或过度刺激。极端使用可能导致身体健康问题。协同效应可能难以预测。选择使用此类组合时应谨慎。
耐受性
耐受性时间线只是经验法则,并非精确时间表,且因个体和使用模式不同而差异很大。
其他阿片类
潜在危害
成瘾与依赖
心理
极高慢性服用 pethidine 被描述为极度上瘾,具有高滥用潜力,并可能导致心理依赖、渴望和戒断反应。
躯体
高长期服用 pethidine 可能导致类似吗啡的依赖性并伴有戒断反应,pethidine 可能会引起躯体依赖。
毒性
哌替啶的毒性相对剂量较高,过量可致命,与酒精或苯二氮䓬类等抑制剂合用时可能致死。严重过量若未立即获得医疗救治,可导致昏迷或死亡。
高剂量和过量可能导致呼吸抑制、异常呼吸、意识丧失、昏迷、冰冷潮湿的皮肤、低血压、迟钝和死亡。
高剂量可能引起癫痫发作,长期肠外用药与惊厥性癫痫发作相关。
5-羟色胺综合征曾与抗抑郁药和 MAOIs 发生,可能包括躁动、高热、高血压、心动过速、癫痫发作、昏迷和死亡。
哌替啶可通过胎盘并进入母乳。
精神病性障碍风险
过量可能导致精神病性障碍,norpethidine 被描述为致幻的,并与谵妄和心境不佳相关。
癫痫发作风险
高剂量可能通过 norpethidine 积累引起癫痫发作,与 MAOIs 或 tramadol 的严重相互作用也可能导致抽搐。
历史与文化
发现与开发
Pethidine 在 1937 获得专利。在 1938,德国化学家 Otto Eisleb 将其合成,作为潜在的抗胆碱能药物。Otto Schaumann 在德国为 IG Farben 工作时,随后认识到其镇痛特性。11 它于 1943 被批准用于医疗用途。Pethidine 成为几种镇痛药家族的原型,包括 Pethidine 4-phenylpiperidines、prodines 和 bemidones,以及更疏远的化合物,例如 diphenoxylate。
法律地位
国际
1961 Single Convention (as amended): Pethidine (meperidine),化学名称为 1-methyl-4-phenylpiperidine-4-carboxylic acid ethyl ester(与 ethyl 1-methyl-4-phenylpiperidine-4-carboxylate 具有相同的身份),明确列于 I 类附表;I 类附表的异构体、酯/醚(除非在其他附表中)及其可能的盐也受到管制。它不在 IV 类附表中,且没有 pethidine 制剂列在 III 类附表中。
1971《精神药物公约》:在现行完整的绿色清单中,哌替啶(meperidine)及其所述化学身份未被列入附表I、II、III或IV中的任何一档;因此该公约关于盐类和立体异构体的规定不会将哌替啶纳入管制。
1988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: Pethidine/meperidine 及其所述的化学身份未在当前完整官方清单(截至 3 年 12 月 2024 日)的表 I 或表 II 中列出;未识别出任何适用的类别、衍生物、异构体、盐、酯或制剂条目。单独列出的哌啶酮/芬太尼前体条目并未对 pethidine 建立管制。